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班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条例
文章出处:紧缺技能人才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6-06-01 14:06
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班
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条例
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条例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为国家培养合格紧缺技能人才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特点,制定本条咧。
第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:
(一)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,根据情节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(行政拘留期间记旷课)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 被处以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 策划、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:
(一) 经教育有改过诚意和实际行动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 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打架斗殴、敲诈勒索、威胁、侮辱他人,侵犯他人人身权利,尚不够司法处理的按下述规定处理:
(一) 对在偶发冲突中的当事者,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;
(二) 对在群体偶发冲突中的主要组织者,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;
(三) 同学之间发生纠纷,不通过组织解决处理者:
1.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2.邀约本校学生以“评理”、“调解”为名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敲诈勒索、殴打的,给予邀约者和应邀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3.邀约或者指使校外人员对他方当事人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敲诈勒索、殴打的,对邀约指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.凡持械打架斗殴者,依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罚;
5.有辱骂、威胁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人身权利行为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殴打教职员工的,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五条 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和赔偿损失外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 价值在500元(含)以下者,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(含)以内者,视价值与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视价值与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两次及以上盗窃者,不论价值大小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于主动交待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(二) 两人以上(含两人)合伙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产,对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;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,按合伙偷窃、诈骗或损坏的实际价值,参照第一款给予处分;对于被胁迫、诱骗的参与者,根据认错态度,比照起次要作用者从轻或免予处分。
第六条 破坏学校教学、实验、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。
第七条 侵犯他人、组织的合法权益,危害公共安全者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:
(一) 侵犯他人住所、工作场所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、工作和生活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 恐吓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 蓄意捏造事实,诬告、陷害、诽谤、侮辱他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 投放有毒、有害物质,蓄意伤害他人身体,或危害公共安全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 敲诈、勒索、抢劫、抢夺公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(六) 冒用学校名义,侵害学校利益,损毁学校名誉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八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九条 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,在异性寝室留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 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有伪造、涂改证件、证明、协议等行为,视其目的和所引起的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、组织或胁迫、欺骗、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 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者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无故旷课者:
(一) 三天以上,五天(含五天)以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 五天以上,十天(含十天)以内,给予记过处分;
(三) 十天以上,十四天(含十四天)以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四) 连续十四天以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多次旷课,天数累计计算。请假逾期未归者,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。擅自离校者,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