紧缺技能人才班宿舍管理条例
文章出处:紧缺技能人才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6-06-02 11:36
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紧缺技能人才班
宿舍管理条例
一、学生住宿及退宿须知
第一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,凭缴费发票及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宿舍楼、寝室、床位住宿,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。
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,按时回寝休息,不允许不归宿或是在规定休息时间外晚归,一旦发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通报家长。
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《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紧缺技能人才班学生宿舍管理条例》,学生寝室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。
第四条 为了学生人身安全考虑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,未经校方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,如有私自外住者一旦发生意外安全事故,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。
第五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,离校前必须到学工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时,应及时到学工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,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,按时离校。学生因休学、退学、转学等个人原因要退宿时,所缴纳的住宿费一律不予以退还。
第七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、文明离校;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物的爱护,主动配合后勤老师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,若有缺损的,相关学生须照价赔偿。
第八条 学校宿舍条件均是统一标准,学生须在报到时按所分配的寝室标准缴纳学校住宿费。
第九条 学生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后,在五天内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,否则,因宿舍清扫、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第十条 如学校根据宿舍情况实行统一动态调整时,对因未报到、离校、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,学工将及时加以调整,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,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。
第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应按时办理退宿手续,在规定最后期限内不来办理手续的将视为违约,宿舍内物品因清扫、维修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二、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
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,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。及时劝阻、制止有损宿舍安全、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。
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。发现火警、火灾等灾害事故时,应及时采取报警、撤离现场、灭火等有效措施,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。发现刑事、治安等案件时,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告学工负责人协助处理。
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。
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与身份不明的社会青年交往,自尊自爱,无论男女生都需加强安全意识;未经辅导员允许,不得擅自带其他校外人员留宿过夜,一旦发现,除记过外另通报告知家长。
第十六条 每位学生都会配备寝室钥匙,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,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。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学工处,安排更换门锁,新换门锁的费用由责任学生承担。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学生自负。
第十七条 学生离寝锁门、橱柜抽屉上锁,贵重物品妥善保管。学生学生应制止小商小贩在寝室内兜售,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上报辅导员或学工老师。严禁将个人贵重物品随意放在公共区域,如有遗失责任自担。
第十八条 增强消防意识。宿舍内不允许存在将给宿舍和其他学生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,如:吸烟、点蜡烛、放鞭炮、存放危险物品等,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,并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。
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,提高自身防范意识。辅导员和学校老师有权查验进出宿舍学生及校外人员的有效证件,望对方予以配合。
第二十条 同学之间交往要团结友爱,要注意行为举止得体,严禁同居,在校期间宿舍会客不得影响周围同学正常休息,客人10点前必须离开宿舍。
第二十一条 查寝制度:每晚23时整,宿舍大门全部锁闭。学工老师或辅导员会在22点前不定期巡查各学生寝室,以查看学生都在规定时间内休息。当老师查寝时,学生应予以配合,若违反以上条例规定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;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,违反法律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(三)公共环境及秩序
第二十二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,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。
1、保持室内干净无垃圾,学生的生活垃圾要转入垃圾袋中。
2、公共场所严禁养宠物,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,在公共场所不得丢弃废物,不得把室内的垃圾直接扫到走廊上。
3、室内的垃圾袋应定时清出,放在指定地点如:垃圾桶内。
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应讲究文明礼貌,团结友爱,互帮互助。不得有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,否则按照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。
第二十四条 遵守作息时间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,按时起床、熄灯,宿舍楼夜间23:00关闭宿舍大门。熄灯后应保持安静,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。所有学生不得超过23点晚归,如发现学生有晚归现象,学校将予以警告,并通知其家长;对于因锁门后,学生因翻墙、爬窗进出寝室或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,后果一律由学员本人承担,湖北工业大学紧缺技能能才培训班概不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寝室的文明、整洁、美观、有序,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,防止疾病的传播,由寝室成员商量排定值周制度。
(四)公用设施管理
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、门窗、玻璃、家具及其它设施、设备均为学校财产,要妥善使用和保管,不得私自拆装、调换、故意破坏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。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,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,寝室长负责。未经学校同意,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;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;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。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,书桌、床铺、箱架等家具不得擅自搬迁。
第二十八条 入住学生必须填写寝室公共财产登记表。遇有丢失、损坏现象,则由相关责任或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用水用电由所辖人员分摊,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。每月抄表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,并收取水、电费。